| 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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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25 14:03 唐海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委(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决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并结合实际,对全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
(五)听取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场、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它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临时召开。
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到会。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列席会议,要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准假后可安排主管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县监察局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委托两名以上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会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长确定,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签,必要时请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长同意。
四十一、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的,由县长确定。
四十二、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县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场、镇。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
公文审批和办理制度。
四十四、各部门和各场、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十五、公文审批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部门和各场、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转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六、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有明确的态度和处理意见,如圈阅则视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七、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发布的决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县长、副县长授权,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直接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或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于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对较为重要、确需发文的,须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八、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县委签发。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 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各部门和各场、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场、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五十、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场、镇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县政府不受理越级行文。
五十一、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县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予以协调。
五十二、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县政府名义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场、镇发文,也不能要求场、镇向本部门报文。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五十四、各部门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县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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