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海县畜牧园区规范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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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25 14:06 唐海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
近年来,由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优惠政策,倾斜支持,我县以园区养殖为重点的畜牧业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农工增收的重要渠道,但在园区建设上也存在着整体规模偏小、管理相对滞后、防疫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不适应发展无公害畜禽产品的生产要求。因此,为提高畜牧园区建设标准,进一步促进畜牧业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按照“限量、扩容、上档”的原则,就园区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经县、场镇两级认定的重点园区应当设立园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组成可由村队行政人员兼任,同时需有经县畜牧水产局认证的畜牧兽医人员,养殖场必须设立兽医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兽医。
办公室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相应的制度。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责任辖区动物防疫规划制定与实施,执行动物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搞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畜主做好动物计划免疫,日常消毒和各项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3、协助检疫员做好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工作;
4、按无公害畜禽饲养管理技术规程做好园区动物兽药、饲料使用指导与监督工作,园区内兽医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畜主和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本交配种,防止交叉感染动物疫病;
5、配合执行县畜牧水产局的其它相关技术工作。
二、防疫管理
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防疫管理日常工作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兽医工作人员负责。实施防疫分区划片责任制,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检疫,接受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和监督。园区动物饲养要符合河北省无公害畜禽饲养管理技术规程要求。
(一)疫病预防
1、确定防疫病种名录,纳入免疫规划。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上级畜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县域疫情,由县畜牧水产局对园区动物制定计划免疫规划,确定计划和强制免疫病种名录。目前病种名录确定如下:(1)口蹄疫;(2)高致病性禽流感;(3)猪瘟;(4)新城疫;(5)牛猝死症(魏氏杆菌病);(6)羊痘、羊快疫、羊炭疽、羊肠毒血症;(7)狂犬病;(8)布鲁氏菌病;(9)仔猪副伤寒。
2、实施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上述疫病免疫接种先行制定园区用苗计划,按照国家疫苗供应部门和上级畜牧防疫部门确定的疫苗免疫程序和规定剂量,按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接种和强制免疫接种。应免畜禽免疫接种率达到100%。免疫程序由县级防疫部门征得上级畜牧防疫部门同意向各园区、兽医站公布。强制免疫病种由上级政府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消毒制度。畜舍周围环境每两周用2%火碱消毒或撒生石灰消毒一次;园区周围及园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入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紧急状态下每日1次或隔日1次,连续2周。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在大门口、畜舍入口设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液。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畜舍要经过洗澡、更衣、换工作服、胶鞋、紫外线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的,应与场内工作人员一样,坚持消毒更衣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每批畜禽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可用0.1%新洁尔灭或 0.2-0.5%过氧乙酸消毒。进入园区运输车辆在入区前和卸货(畜)后要用消毒药液彻底消毒。可定期用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和0.1%次氯酸钠带畜(禽)消毒。为控制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对病死畜(禽)尸体应焚烧或坑埋(深埋1.5米)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排放应按环保要求还田利用或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实现污染物资源化,避免造成地面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二)疫病控制和扑灭
园区及周边养殖户发现患有国家一类疫病和疑似疫病或异常疫病动物,应及时通过园区兽医向场镇和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同时,按法定程序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三)档案管理
1、免疫标识档案管理。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实行强制免疫动物,必须建立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由园区办公室兽医工作人员负责,对园区畜主、动物种类、年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供应单位和人员、免疫耳标号(与免疫证号相同)、防疫员签字登记清楚,每园区一本,每畜主一页,实行户籍式动态管理,实事求是填写免疫与畜禽增减数量情况。对疫苗、免疫标识实施省、市、县、园区垂直供应,备案管理。同时,对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和治疗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2、生产档案管理。园区管理办公室认真组织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种畜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每批出场的畜禽应有出场畜禽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资料长期保存,所有记录在清群后保存2年以上。
(四)检疫管理
园区出售畜禽,兽医工作人员要依据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向持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报检,实施产地检疫和出县境运输检疫,由持证检疫员履行检疫出证手续。
园区购入种畜和仔畜,实施引入动物报告制度。进行“查询-告知-引入-隔离-检疫”程序后混群饲养。
三、标准化生产
(一)环境要求
在畜牧园区推行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技术,我县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根据有关法规、准则制定。
1、场址选择
(1)饲养场或园区应选择在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态环境良好的生产区域,选址应避开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地区,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及国家相关的标准。
(2)养殖场或园区周围500米范围内及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物。
(3)养殖场或园区离公路干线、铁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和公共场所要有适当距离(应在1000米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应在2000米以上),周围应有院墙或防疫沟。
(4)养殖场或园区应选择在地势较为高燥、排水良好的地方。
2、建筑布局
(1)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原则,园区不应有与养殖无关人员居住。
(2)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3)场区布局应注意风向,生产区应在上风向或侧风向,污水、粪便处理应在下风向。
(4)应有消毒室、隔离室及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合理布局。
3、饮用水
(1)饮用水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2)饮水设备应经常清洗消毒,避免细菌滋生。
(二)设施设备
1、建筑材料
(1)畜舍建筑材料必须对畜禽无害、保温隔热且易于清洗消毒。
(2)畜舍便于通风采光,墙体四周便于清洗消毒。
2、消毒设施
养殖场或园区入口要设与大门宽度相当、长度为进场(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消毒池。每栋猪舍入口应设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有消毒设施和更衣、换鞋处所。
(三)饲料使用
1、饲料原料
(1)饲料原料应产自无污染区。未经无公害处理的泔水、其它畜禽副产品,制药工业副产品(含生产抗生素废渣)不能做畜禽饲料。
(2)饲料、饲料添加剂无霉变、结块、异味。
(3)每次进料应做详细登记,包括饲料品种、生产日期、购入日期、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生产企业等。
2、饲料添加剂
(1)所用饲料添加剂(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或其他规定允许使用的,使用药物添加剂应符合无公害畜禽生产使用要求。
(2)药物添加剂应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
(3)无公害生猪饲料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
(4)畜禽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
3、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1)所用饲料应当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不能超标。
(2)猪日粮不应是高铜、高锌饲料。以配合料计,30公斤以下的猪,日粮含铜不应高于250mg/Kg;30-60公斤的猪,日粮含铜不应高于150mg/Kg;60公斤以上的猪,日粮含铜不应高于25mg/Kg。
(四)兽药使用
1、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
2、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且有有效的批准文号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3、禁止使用麻醉药、镇静药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
4、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畜禽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给药途径、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
5、无公害畜禽使用的抗生素和抗菌药的种类、制剂、用法、用量及停药期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养殖场、畜牧园区的定义、标准
(一)定义
1、养殖场:指远离村队,由某一单位或个人或以股份制等其它形式共同投资建设,其财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院落相对独立的养殖场所。
2、畜牧园区:指由场镇或村队规划,远离村队,至少由2户(或单位)以上,在相对集中的范围内,独立投资,各户财产、效益互无关系的养殖场所。
(二)标准
按照我县现有养殖场和畜牧园区情况划分为一类养殖场或畜牧园区,二类养殖场或畜牧园区,三类养殖场或畜牧园区。
1、一类养殖场或畜牧园区
(1)必须达到本管理办法一、二、三款内容全部要求。
(2)必须取得经县畜牧水产局依法审核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3)养殖规模
年出栏育肥猪(或销售种猪)累计3000头以上;或存栏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存栏猪只1800头;或存栏种鸡3000套以上;或存栏商品蛋鸡30000只以上;或全年累计出栏肉牛800头以上;或存栏成年奶牛200头以上;或存栏优种羊200只以上。或特种养殖规模在全县最大。
(4)饲养品种
符合省、市规划要求,符合县扶持发展方向,猪为优质瘦肉型,包括配套系、杜长大三元杂交系列;肉鸡为艾维茵或AA或其它良种;蛋鸡为海兰褐或其它良种;奶牛为中国荷斯坦或其它良种;肉牛为西门塔尔及其杂交后代或其它良种;羊为小尾寒羊、波尔山羊、杜泊绵羊或其它良种。其它品种待定。
(5)技术指标
养殖场:可繁母猪年产育肥猪18头以上,育肥猪料肉比(全程)2.7-3.0:1(以原始生产记录为准)。
园区:可繁母猪年产育肥猪16.5头以上,育肥猪料肉比(全程)2.8-3.1:1。
2、二类养殖场或畜牧园区
(1)本管理办法一、二、三款内容有65%以上能够达到要求。
(2)应当取得经县畜牧水产局依法审核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3)养殖规模
年出栏育肥猪1000头以上;或存栏基础母猪50头以上,或存栏猪800头以上;或存栏种鸡2000套以上;或存栏商品蛋鸡10000只以上;或全年累计出栏肉牛400头以上;或存栏成年奶牛100头以上;或存栏优种羊100只以上。其它品种规模待定。
(4)饲养品种
同一类园区或略差。
(5)技术指标
同一类园区或略低。
3、三类养殖场或畜牧园区
(1)有必要的制度;
(2)应当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3)未达到一、二类养殖场或畜牧园区标准的养殖场所。
五、其它
(一)县政府优惠政策、奖励补贴、信贷支持等优先向一、二类的养殖场或园区倾斜。
(二)养殖场或园区在建设中达到上一级标准的,经县畜牧水产局认定后可随时晋升。
(三)养殖场或园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给予处理。
(四)本办法由唐海县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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