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场、养殖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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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25 14:07 唐海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
各场、镇,县直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场、养殖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唐海政[1998]34号)文件的规定,家庭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已运行了五年,五年来,在各农场及社会保险站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过长、社保站工作人员不足、基金管理不严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费按期足额征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缴时间,实行集中征缴。在原唐海政[1998]34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产品变现时间集中等因素,经研究决定,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时限,由原来的每年两次征缴改为一次征缴,即自2004年起,于每年的10月15日-11月30日一次性以货币的形式将职工养老保险费上交到本场社会保险工作站。场直机关、场镇属独立办理社保登记的企业仍按月向地税局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调整缴费标准,明确缴费范围。鉴于农业职工的特殊性,经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对农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适当调整。即:从2004年起,我县农业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实行与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2004年农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003年的缴费基数×(1+农垦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率2.7%),缴费比例为28%。经测算,2004年农业职工全年应缴费额最低为1546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农业承包政策的意见》(唐海发[2001]4号)文件精神,凡享受农工责任田的职工可按此标准缴费,并进行单独统计。本着自愿的原则,也可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进行缴费(全年应缴费标准为1880元)。其他职工(含场镇属独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职工)全部以本人实发工资作为基数进行缴费,但其缴费基数最高不能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严格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社会保险工作站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及时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更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社会保险基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支付情况及时做出使用计划,基层社会保险站要按计划及时入库。
四、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正常发放。凡在规定时限(即11月30日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中断其缴费年限。各农场社会保险站,务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中断缴费人员名单上报县社会保险局,并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和软盘一并上报县社会保险局,做为打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的依据。
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各场镇要按唐海政[1998]34号文件规定,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人员,并明确一名场级干部分管,各场镇的社会保险工作站,要在县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全面负责本场镇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文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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