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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野生陆生动物保护的通知
2005-08-25 14:09  唐海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各场、镇,县直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野生陆生动物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
衡、改善自然环境、减轻自然灾害、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深远的意义。时值仲秋,是各种野生陆生动物聚集活动期,特别是南北迁徙的候鸟在我县境内停歇栖息。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保护意识,加强保护措施

1、保护对象:主要有野生陆生动物兔、獾、貂、貉、麝鼠、鼬、狐、豹猫、蛇、青蛙、蟾蜍等;鸟类
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鸟类丹顶鹤、白鹤、白鹳、黑鹳、大鸨、中华秋沙鸭、白肩雕、金雕等9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鸮、黄嘴白鹭、天鹅、鹰、鹞、雕、隼等42种和207种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研究价值的鸟类和省一、上级保护动物如鸭、雁、鹭、一鸥、鴴、鹬、雀等鸟类。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或就近送到具有保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3、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采取防范措施。
4、广大干部群众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
5、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林业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切实做好保护执法工作。
6、在鸟类资源集居区,禁止高强度噪音等干扰活动,防止鸟类栖息地水源污染发生,一旦发现,对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禁止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禁止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出县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严禁狩猎、捕捉、投毒、捡卵、捉雏、毁巢等破坏鸟类栖息和繁殖的行为。尤其对套鹰、捕捉隼类、投毒杀害丹顶鹤、天鹅。鸭、雁等鸟类及下网捕捉黄雀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禁止放鹰捉兔的狩行为。

二、开展宣教活动,奖励有功人员

各场镇、村队、学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对野生动物保护重大意义的宣传活动,提高保护资源的自觉意识和参加保护资源的行动。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主管部门向上级报告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l、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宣传教育有突出贡献的;
2、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3、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绩的;
4、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三、严厉打击非法狩猎

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
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惩罚;没有猎获物的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2、因科研等需要而捕获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发放的猎捕证件并由县
主管部门确定地点、时间和数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有捕获物的,处于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捕获工具。
3、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动物或者产品的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于相当实物价值的十倍以下的罚款。;
4、外国人在我县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电录像,必须经国务
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在我县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5、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偷窃、哄抢、损坏设施;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农村经济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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